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叫做《波恩宪法》,外文名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简称缩写GG,通过时间1949年5月23日,性质是德国的宪法。
概要
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象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Grundrechte)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
在1949年德国基本法只在西方占领区生效,当初其并没有被打算作为长期有效的宪法,因为当时国会参议院(Parlamentarischer Rat,由西方占领区11个州的州长组成)认为苏联占领区会很快和西方占领区完成合并统一并出台一部“正式的”宪法;因此没有采用德语中“Verfassung”(意为“宪法”)一词。直到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才成为整个德国的宪法。虽然德国基本法并不是由德国人民直接投票通过的,但其民主的合法性在国际上并不受质疑。而且基本法从一开始就通过确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符合了实体宪政概念的要求。这些基本政治原则是: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原则。除了这些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基本法也规定了国家机构,保障个人自由并建立了一个客观的价值体系。
基本法(GG)内容
概况
德国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权利(第1-19条)以及所谓的与基本权利相当的权利(第10条第4款,第33、38、101、103、104条)和国家组织规定。国家组织规定分为基本原则的列举(第20-29、34条)、区分各联邦机构职权的内部组织规定(第38-69条)以及协调联邦和州之间关系的规定(第30-32、35-37、70-146条)。
德国基本法分为以下十四章:
第一章 基本权利(Die Grundrechte,第1-19条)
第二章 联邦和州(Der Bund und die Länder,第20-37条)
第三章 联邦议院(Der Bundestag,第38-49条)
第四章 联邦参议院(Der Bundesrat,第50-53条)
第四A章 联合委员会(Gemeinsamer Ausschuß,第53a条)
第五章 联邦总统(Der Bundespräsident,第54-61条)
第六章 联邦政府(Die Bundesregierung,第62-69条)
第七章 联邦立法(Die Gesetzgebung des Bundes,第70-82条)
第八章 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管理(Die Ausführung der Bundesgesetze und die Bundesverwaltung,第83-91条)
第八A章 共同任务(Gemeinschaftsaufgaben,第91a、91b条)
第九章 司法(Die Rechtsprechung,第92-104条)
第十章 财政制度(Das Finanzwesen,第104a-115条)
第十A章 共同任务防御状态(Verteidigungsfall,第115a-115l条)
第十一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Übergangs- und Schlußbestimmungen,第116-146条)
和魏玛宪法的区别
同魏玛宪法相比,整个基本法围绕着人权保护而制定:之所以强调人权,无疑是对纳粹二战间暴行的深刻忏悔的结果。也只有在树立了人权作为基本政治法律价值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防止悲剧的重演。
首先,基本法把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从魏玛宪法的第二编挪到了第一章,目的是强调公民先于国家,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即使是现在,在世界各国宪法中,这种体例也是不多见的。
其次,魏玛宪法中没有“人的尊严”的规定,而基本法则把它规定为第1条第1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政府的责任”。在学术上,一般认为,这种规定使人的尊严成了整个德国宪法体制、国家制度和政府行为的基础,甚至是德国政府所应奉行的基本国际关系准则。事实上,在当代德国人看来,人的尊严构成了人权的出发点,如果不把人当人看,就无所谓人权。所以,紧接着在第2款中规定:“为此,德国人民确认不容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在第3款中规定:“下列基本权利有直接法律效力,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从而确认将基本人权通过制宪而转化为法律权利,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再次,魏玛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也不在少数,但终归于无用,希特勒随意就废除了它们(魏玛宪法并未被正式宣布失效,但被授权法束之高阁)。所以,基本法采取了三项措施来保证不再发生这种事情:
第一个措施是确立德国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不受侵犯,任何公民如滥用自由权,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就会丧失自由(第18条)。
第二个措施是在基本法第79条第3款中规定,该法第1、20两条不得修改(还有联邦制),其中第20条规定的是人民主权、联邦制、法治、社会福利这四项宪法基本原则。所谓“不得修改”,是绝对不许触动,但在1994年增加了第20甲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形成了“半宪法原则”(由于是在第20条之后增加的“20a”,所以属于宪法原则性的规范,即与第20条有同质性的条文)。由于第79条作出了这种规定,因此实际上它也成了不能修改的条文了。
第三个措施是规定了公民的“抵抗权”(Recht zum Widerstand),就是说,在其他各种方法均不足以制止对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破坏的话,全体德国人都有权抵抗。这种规定多少属于一种象征性的规范,同时也是一种不得已的下策:在不能绝对排除重新走向专制可能性的情况下,人民作为主权者,有权行使反抗的权利,因而实际上是美国《独立宣言》“政府须经被统治者同意”、“重新订立契约”的另一种表述。
最后,议会不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把宪法的解释权让渡给了联邦宪法法院,使后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责任。魏玛宪法下的国会负有监督宪法的职责,但实际上根本就没有监督,因为一方面它不会宣布自己的法律违宪(柯克和洛克都说“一个人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另一方面议会并不适于成为调解社会矛盾的机关,因为它是代表各种利益的,不同部分的议员代表不同利益,而这些利益不可能调和,只有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才能做到公正。另外,联邦宪法法院不断适用基本法,实际上就使基本法不断地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不仅使宪法得到人们的尊重,因为宪法是“权利保障书”,适用宪法总体上对个人权利保护有利;适用基本法也使它本身不易于遭到破坏和践踏——法官只客观地适用法律,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法律的意志;如果是政治家(议员)运用法律,政治利益就会高于法律的意志了。建立宪法法院,是基本法为自己所设计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证明,到目前为止,也是最有效的一道防线。
在其他方面,同魏玛宪法相比,基本法里没有紧急状态权利,例如1933年德国联邦大总统采用国会大厦消防法令来暂停基本权利、剥夺国会中的共产党议员资格,完成了希特勒全面夺权的重要一步。人权的暂停也将根据第20条和79条被视为非法的,如上所述。
联邦政府的宪法地位也得到了加强,因为德国总统(Bundespräsident)的权利只有前德国联邦大总统(Reichspräsident)权力的一小部分。联邦政府现在只依赖于议会。联邦大总统(Reichspräsident)的职位被认为是“替补皇帝”(Ersatzkaiser),意指虽然废除了帝制,帝国总统却依旧拥有相当于皇帝的权力,从而弱化了政党政治的角色。
现行基本法要罢黜总理,议会要进行建设性的不信任动议(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表决,即一个新的总理选举。新程序的目的是要比魏玛宪法拥有更好的稳定性,过去体制下倒阁,却不能在任用新总理意见上达成一致,导致内阁难产、权力真空。此外,之前国会可用不信任动议罢黜个别部长,而现在它必须对整个内阁投票。
参见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1919年)
《威玛宪法》 (1919–1933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1949–1990年)
参考文献
60 Jahre Grundgesetz(= 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18–19). 27. April 2009 (PDF; 3,2 MB).
Uwe Andersen, Wichard Woyke (Hrsg.): Handwörterbuch des politischen System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5. überarbeitete und aktualisierte Auflage, Leske + Budrich, Opladen 2003, ISBN 3-8100-3670-6.
Karl Dietrich Bracher: Das deutsche Grundgesetz als Dokument historisch-politischer Erfahrung. In: Hedwig Kopetz/Joseph Marko/Klaus Poier (Hg.): Soziokultureller Wandel im Verfassungstaat. Phänomene politischer Transformation. Festschrift für Josef Mantl zum 65. Geburtstag. Bd. 1. Böhlau Verlag, Wien/Köln/Weimar 2004, ISBN 3-205-77211-3, S. 759–779.
Carl Creifelds (Begr.): Rechtswörterbuch. Hrsg. von Klaus Weber, 17. Auflage, C.H. Beck, München 2002, Stichwort „Grundgesetz (GG)“, S. 623 f.
Christian Bommarius: Das Grundgesetz. Eine Biographie. Rowohlt, Berlin 2009, ISBN 978-3-87134-563-0.
Joachim Detjen: Die Werteordnung des Grundgesetzes. VS Verlag, Wiesbaden 2009, ISBN 978-3-531-16733-6.
Christof Gramm, Stefan Ulrich Pieper: Grundgesetz: Bürgerkommentar. Nomos Verlag, Baden Baden 2008, ISBN 978-3-8329-2978-7.
Peter Häberle: Das Grundgesetz zwischen Verfassungsrecht und Verfassungspolitik. Ausgewählte Studien zur vergleichenden Verfassungslehre in Europa. Nomos, Baden-Baden 1996, ISBN 3-7890-4005-3.
Peter Häberle: Das Grundgesetz der Literaten. Der Verfassungsstaat im (Zerr-)Spiegel der Schönen Literatur.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Baden-Baden 1983, ISBN 3-7890-0886-9.
Konrad Hesse: Grundzü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20. Auflage, C.F. Müller Verlag, Heidelberg 1999, ISBN 3-8114-7499-5.
Axel Hopfauf: Einleitung zum Grundgesetz. In: Hans Hofmann/Axel Hopfauf (Hrsg.):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 12. Auflage, Carl Heymanns Verlag, Köln 2011, ISBN 978-3-452-27076-4.
Hans D. Jarass, Bodo Pieroth: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Kommentar. 11. Auflage, Beck, München 2011, ISBN 978-3-406-60941-1.
Albert Krölls: Das Grundgesetz – ein Grund zum Feiern? Eine Streitschrift gegen den Verfassungspatriotismus. VSA, Hamburg 2009, ISBN 978-3-89965-342-7.
Peter Schade: Grundgesetz mit Kommentierung. 8. Auflage, Walhalla-Fachverlag, Regensburg 2010, ISBN 978-3-8029-7176-1.
Maximilian Steinbeis, Marion Detjen, Stephan Detjen: Die Deutschen und das Grundgesetz. Geschichte und Grenzen der Verfassung. Pantheon, München 2009, ISBN 978-3-570-55084-7.
Klaus Stern: Das Grundgesetz im europäischen Verfassungsvergleich. Vortrag gehalten vor d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zu Berlin am 26. Mai 1999, de Gruyter, Berlin/New York 2000, ISBN 3-11-016824-3.
外部链接
维基共享资源中有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多媒体资源
德国基本法(2002年)中文翻译(PDF) - 德国司法部
德国基本法(2006年)德文原文- 在德文维基文库
在汉朝初年,有三位杰出的人物对汉朝的建立和稳固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被称为汉初三杰,分别是张良、萧详情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有许多杰出的将领以其卓越的军事才能和英勇的事迹留名后世。赵国作为战国七雄之一详情
包青天,即包拯,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因其廉洁公正、断案如神而闻名遐迩。他的事迹在后世被广泛传详情
在清朝乾隆年间,后宫之中上演着无数的权力争斗和人性较量。其中,乌拉那拉·如懿作为乾隆皇帝的皇后,详情
孙膑,战国时期著名的军事家和谋略家,他的一生充满了传奇色彩。在魏国度过的岁月,对孙膑的人生轨迹产详情
在战国时期,齐国的两位著名人物田忌和孙膑之间的恩怨情仇一直是历史学家关注的焦点。田忌为何要对孙膑详情
汉献帝,即刘协,作为东汉末年的皇帝,他的形象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然而,对于汉献帝的评价却众详情
汉献帝,即刘协,是东汉末年的皇帝。然而,在历史上,他并没有受到广泛的欢迎和喜爱。这与其个人能力、详情
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女性人物以她们的智慧和才能在政治舞台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其中,芈月是一个备受瞩详情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秦国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国家。其中,秦穆公和秦始皇是两位颇具影响力的君主。他们详情
在中国历史上,诸葛亮作为蜀汉的丞相,以其卓越的智慧和远见,为蜀汉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详情
李泰,唐太宗李世民与长孙皇后所生的次子,自幼聪明伶俐,深受父亲的宠爱。然而,尽管他有着显赫的出身详情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分裂与混战的时代。在这个大背景下,刘裕凭借其非凡的军事才能和政详情
秦末时期,天下大乱,秦始皇一统六国的霸业随着他的逝世迅速解体。在这场历史的巨变中,六国的旧势力抓详情
柳宗元,唐代文学家、思想家,是中唐文坛上的一位杰出人物。他的散文创作以深刻的思想内容和独特的艺术详情
在历史传承和网络流行语中,许多名言被广泛传播,但它们的出处往往模糊不清。与其教我消极,不如教我消详情
在中国古代的时间体系中,一天被划分为十二个时辰,每个时辰相当于现在的两个小时。子时作为这一体系的详情
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虽然存在时间短暂,但其影响力和历史地位不容忽视。隋朝的建立标志详情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朝和清朝分别进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明朝的张居详情
在古代社会,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对于犯罪者的惩罚往往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手段。其中,鬼薪作为一种对苦役详情
在中国古代,皇帝对大臣的赏赐往往是对其忠诚和功绩的一种肯定。其中,食物作为赏赐的一部分,不仅代表详情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三国时期的蜀汉政权以其短暂的存在和辉煌的文化成就备受后人关注。其中,蜀汉的四位详情
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一场战争以惨烈著称,却在最绝望的时刻上演了逆转的奇迹——那就是发生在16世纪末详情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长平之战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军事冲突,它不仅改变了战国时期的国家力量对比,也对后世详情
在历史长河中,蒙古铁骑和八旗都是以勇猛善战而著称的军队。然而,谁才是更厉害的战争之王呢?这是一个详情
野狼坡之战,是唐朝历史上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战役。这场战役不仅对唐朝的边疆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详情
在历史的长河中,战争往往是国家之间力量对比、文化碰撞和利益争夺的直接体现。公元前14世纪至公元前详情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有一场战役以其激烈的战斗和深远的影响而闻名于世,那就是明朝末年的车厢峡之战。详情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有许多重要的战役都以其独特的战术和深远的影响而被人们铭记。其中,车厢峡之战就详情
好水川之战是一场发生在1038年北宋与辽国之间的战役。这场战役发生在今天的四川省南部,因为当时的详情
浅水原之战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战役之一,发生在公元755年。这场战争是唐朝与安史之乱叛军之间的一场详情
雅克萨之战是中俄两国之间的一场重要战役,发生在1858年。在这场战役中,清朝军队和俄罗斯帝国军队详情
雅克萨之战是中俄两国之间的一场重要战役,发生在1858年。在这场战役中,清朝军队和俄罗斯帝国军队详情
在中国古代的神话传说中,姜子牙和鬼谷子都是极具智慧和能力的传奇人物。他们分别代表了道家和兵家的智详情
一、背景介绍 秦始皇陵兵马俑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考古发现之一,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然而,这些详情
标题:秦始皇10大诡异事件 一、陵墓之谜 1. 兵马俑:秦始皇陵的兵马俑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详情
虞姬,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女性人物,她与项羽的爱情故事被后人传颂不衰。而刘邦,作为项羽的对手和汉朝的详情
胤祥没有遭到雍正的清洗,但他在年轻时去世,这一点对于一些历史学家来说存在着一些争议。 一些人质详情
满清十二帝内没有溥仪的画像,只有照片,是什么原因呢? 在满清十二帝中,没有任何一位皇帝画过溥仪详情
溥仪的文化水平不仅仅是初中程度,尽管他的户口本上写着初中,但这并不是他真实的文化水平。 作为大详情
古人常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而在皇权社会,皇帝不具备生育能力,可不仅仅是不孝的问题,毕竟古代历来详情
息肌丸是什么东西?真的有这种药存在吗?息肌丸是一种有催情作用的美容香精,塞到肚脐眼里融化到体内,详情
赵飞燕服用息肌丸保持美貌,息肌丸是什么东西呢?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趣历史小编一起往下看。 据说详情
历史上绵亿是荣亲王永琪与侧福晋索绰罗氏所生育的王府中的第五子,但其他的孩子都早早过世了,所以绵亿详情
彼岸花,又称曼珠沙华,是一种充满神秘色彩的花卉。这种花通常盛开在秋季,其鲜红的花瓣和细长的花蕊形详情
在现代社会,我们依赖于各种产品来完成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智能手机到笔记本电脑,从家用电器到汽车详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忽视地球上的一些奇妙之处。然而,当我们从太空中俯瞰地球时,这些事物详情
在生物多样性的广阔领域中,每一次新的物种发现都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向未知世界的窗户。最近,科学家们在详情
在这个世界上,有些物品的价值超越了我们的想象。它们不仅仅是物质的存在,更是艺术、历史和文化的象征详情
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无论是热血沸腾的球场,还是电视机前的粉丝,都被一位女性棒球选手的魅力所吸引。详情
位于中国云南的九龙河瀑布群,被誉为中国的尼亚加拉,是中国最大的瀑布群。这里的瀑布高低错落,气势磅详情
北仑河口,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是中国大陆海岸线的最南点。这里既有美丽的海滨风光,也有丰富详情
鸭绿江口,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中国大陆海岸线的最北点。这里既有壮丽的山川河流,也有悠久的历史文化详情
湖北省,位于中国中部,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全省湖泊众多,水域面积占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今天,就让我详情
京九铁路,这条连接北京、上海、香港、澳门等9个省市的铁路干线,被誉为中国跨省市最多的铁路。今天,详情
西门吹雪,这个名字在文学和影视作品中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他以剑术高超、性格孤傲而著称,被誉为剑神详情
在中国古代,丹书铁券被视为一种至高无上的免死金牌,它代表着持有者可以免受一切法律的制裁。而在《水详情
皮影戏,一种古老而独特的戏剧形式,它以精致的皮革制作人物和动物形象,借由幕后的光照投射在白幕上,详情
《蔡文姬求情》是一段流传千古的动人故事,其原文充满了深情与哀婉,讲述了东汉末年才女蔡文姬在战乱中详情
在中国古代,护送重要物品的途中,防盗措施至关重要。以《水浒传》中的故事为例,杨志作为押送生辰纲的详情
在中国古典文学中,武侠小说以其独特的文化韵味和丰富的想象力深受读者喜爱。在众多令人瞩目的作品中,详情
在中国的神话传说中,菩提祖师和如来都是佛教的重要人物。他们的身份和地位在佛教中都非常重要,但是他详情
在《西游记》这部古典名著中,沙僧是唐僧取经团队的重要成员之一。他曾在天庭担任卷帘大将,却因犯错被详情
在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天龙八部》中,人物众多,各有各的特色和能力。然而,如果要问掌、防、内力最强详情
在中国古典小说《水浒传》中,梁山好汉们以其独特的个性和武艺闻名于世。其中,张青作为梁山泊的一员,详情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九天与九泉是两个充满神秘色彩的概念,它们经常出现在诗歌、文学作品以及神话传说中详情
在汉朝初年,有三位杰出的人物对汉朝的建立和稳固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被称为汉初三杰,分别是张良、萧何和韩信。其中,萧何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和深远的影响被誉为功第一。本文将探讨萧何的四大功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萧何的四大功劳 萧何作为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