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十七条宪法原文-十七条宪法的意义
2021-11-04 14:05:02

  《十七条宪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条条文。

  主要内容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亲肇作宪法十七条。

  一曰,以和为贵,无忤为宗。

  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邻里。

  然上和下睦,谐于论事,则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笃敬三宝。

  三宝者,佛,法,僧也。则四生之终归,万国之极宗。

  何世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教从之,其不归三宝,何以直枉?

  三曰,承诏必谨。

  君则天之,臣则地之。天覆地转,四时顺行,万气得通。地欲覆天,则致坏耳。

  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诏必慎,不谨自败。

  四曰,群臣百寮,以礼为本。

  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礼。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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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群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

  五曰,绝餮弃欲,明辨诉讼。

  其百姓之讼,一日千事。一日尚尔,况乎累岁?

  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听谳,有财者之讼,如石投水;乏者之诉,似水投石。

  是以贫民则不知所由,臣道亦于焉阙。

  六曰,惩恶劝善,古之良典。

  是以无匿人善,见恶必匡。其谄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剑。

  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

  其如此人皆无忠于君,无仁于民。是大乱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滥。

  其贤哲任官,颂音则起;奸者有官,祸乱则繁。

  世少生知,克念作圣。事无大少,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宽。

  因此国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

  公事靡盬,终日难尽。是以迟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尽。

  九曰,信是意本,每事有信。

  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万事悉败。

  十曰,绝忿弃瞋,不怒人违。

  人皆有心,心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

  是非之理、讵能可定。相共贤愚、如环无端。是以、彼人虽瞋、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

  众同举。

  十一曰,明察功过,赏罚必当。

  日者赏不在功,罚不在罪。执事群卿,宜明赏罚。

  十二曰,国司,国造,勿敛百姓。

  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

  十三曰,诸任官者,同知职掌。

  或病或使,有阙于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识。其以非与闻,勿防公务。

  十四曰,群臣百寮,无有嫉妒。

  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妒之患,不知其极。所以,智胜于己则不悦,才优于己则嫉妒。

  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贤,千载以难待一圣。其不得贤圣,何以治国?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

  凡夫,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则以私妨公,憾起则违制害法。

  故初章云,上下和谐,其亦是情欤。

  十六曰,使民以时,古之良典。

  故,冬月有间,可以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夫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

  少事是轻,不可必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辨,辞则得理。

  (『日本书纪』第二十二巻 丰御食炊屋姬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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