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

保甲法的内容-保甲法是什么意思
2021-10-21 14:22:01

  保甲法,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乡村住户,每十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

  目的是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其虽然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但也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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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

  内容

  熙宁三年颁行。

  保甲法规定:

  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

  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影响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

  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

  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给百姓的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最终被罢废。

  综述

  目的

  王安石实行保甲法的目的:

  “除盗”

  “与募兵相参”

  “省养兵财费”

  实施过程

  自熙宁三年颁布保甲法后,又陆续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的规定,将五户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的编制推行于各路乡村。

  据《宋会要》兵2之5—7,《长编》卷24s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载,保甲法开始时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分别减为五户,二十五户和二百五十户。保甲是乡兵,宋廷为了实行“以丁联兵”,“与募兵相参”,主要采取“上番”和“教阅”两项措施。

  上番是全国性的。

  熙宁五年,宋廷先后发布两道命令,规定主户保丁轮流在各地巡检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轮大保长二,都、副保正一统领之”。

  保丁上番,“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钱七千文,大保长三千文。

  在上番期间,“保正、长、保丁殴骂所辖巡检,依本属刺史、县令法。保丁殴骂保长、保正,加凡斗二等”,以建立严格的封建等级隶属关系。

  上番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保丁“私逃亡,杖六十,计逃日补填。酉点不到,不赴教阅,许小杖科决,不得过七十”。

  保甲上番的任务,是在巡检管辖下,“教习武艺”,“出入巡警”。

  在保甲上番后,巡检司下原有的军士大部裁撤,只留下少量军士供役使。

  接着,宋廷又命令“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法”,县尉司下的弓手自然也作同样处置。

  遇到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上番的时间并不统一,如陕西是所谓“旬上”,即十天为一期,而“河北、河东等路义勇保甲令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其上番人并半月一易”。

  此外,北宋还对保甲上番颁发了一项重要的修订,即“诸路五亩以下保甲更不轮差赴县尉、巡检司,仍免教阅”。

  保甲在各地巡检司和县尉司上番,还限于维持地方上的封建治安,并非作正规军使用,由于上番时限的短暂,加之各地保甲上番的数量和规模不等,实施状况不一,事实上也不可能进行多少军事操练。

  因此,宋廷更加重视的,还是对保甲的教阅。

  最早在熙宁四年,开封府已规定“农隙”之时,“保丁肆习武事”,经过校试以后,武艺高强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税役。熙宁八年,又令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实行农闲操练,每年十月至来年正月,义勇保甲分批往州县参加教阅,每期“教阅一月”。后又将河北与河东的冬教时间,改为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

  上番推行于全国,而教阅仅限于开封府界和北方的河北、河东和陕西,在这些禁兵的主要集结地推行保甲教阅,其用意当然是非常清楚的。

  元丰时,宋廷又将陕西、河东和河北“五路义勇并排为保甲”,并实施“团教”和“集教”。

  集教是将大保长集中教阅,开封府界设置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

  大保长学成武艺,转充教头,又对保丁实行团教,“凡一都保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

  据元丰四年统计,开封与五路参加教阅的保丁、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正达六十九万多人。开封与陕西,河东、河北参加教阅的保甲数据《宋史》卷192《兵志》,又《长编》卷337元丰六年七月庚申,还分别汜载开封等地的详细数字。

  宋廷还专设提举保甲司,负责保甲的教阅事宜。

  上番,特别是教阅,给保丁们带来非常深重的苦难,不仅严重影响家庭的农业生产,还受尽保正、保长、巡检、巡检部属的指使和提举保甲司的指使、勾当公事的欺凌和勒索。有些保丁自毁肢体,以求免于教阅,逃亡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保甲一司,上下官吏无毫发爱百姓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积愤衔怨,人人所同”,遂起而反抗,“执指使,逐巡检,攻提举司当官。”

  到宋神宗末年,“诸路盗贼蜂起,皆保甲为之,本欲御寇,乃自为寇。”

  事势的发展,恰好走向了统治者意愿的反面。

  保甲的上番和教阅,既然是以尖锐的阶级矛盾为基础,并使这种矛盾更加激化,这就决定了保甲不可能具备坚强的战斗能力。后来宋哲宗亲政时,章惇曾吹嘘熙宁时,保甲“教艺既成,更胜正兵”。曾布也说,“是的诸县引见保甲,事艺精熟”,“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辔华楚,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他们所说的即使是事实,也不过是反映某些官户和富家子弟,希望通过皇帝阅试武技,而得到入仕或升官的机会,并不能反映广大贫苦保丁的训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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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变法

  实施的结果

  事实上,尽管保甲教阅多年,宋廷却从未将保甲当作正规军使用。元丰四年,为进攻西夏,宋廷除大量调遣禁兵外,还令开封府和陕西“共选募义勇保甲万人”但是,宦官王中正显然对选募保甲参战没有信心,“乞更不选拣义勇保甲一万人”。很快得到批准。在战争过程中,义勇保甲无非是担任“守城”、“慊役”、“辎重”、“馈运”等辅助性差使。总而言之,宋神宗君臣虽然对教阅保甲费尽心血,结果却并未对增强军力起多少作用,无异于画饼充饥。马端临说,“保甲之事”“徒足以困百姓,而实无益于军实。”

  年幼的宋哲宗刚即位时,反变法派上台,废罢团教,虽规定仍然实行“冬教”,实际上也处于“弛废”状态,而广大乡村的保甲编制依旧保留。此外,还在保丁起义最盛的河北,“寄招保甲,填在京禁军阙额”,“虽短小一指”,身长不合格,“并许招刺”,还另外“增钱一千”。这是赵宋统治者传统的募兵弭盗政策。

  待到宋哲宗亲政,重新起用变法派后,安惇上奏,建议恢复保甲教阅,而曾布却说:“然废罢已十五年,一旦复行,与事初无异,当以渐推行,则人不致惊扰。”他提出种种理由,主张缓行,实际上是害怕“惊扰”乡村,再次出现起义。后来保甲教阅毕竟恢复了。宋徽宗时,虽大事推崇其父的“良法美意”,由于保甲教阅造成的骚扰,崇宁年间,“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阅,又二百三十余牒遮枢密张康国马首诉焉,故最终仍然无法将教阅制度维持下去。李纲后来说:“十余年来,降指挥以免教阅,其法遂废,而保甲不知兵,徒有其名而已。”

  关于北宋后期保甲军训的盛衰,正如马端临所说:“自元丰而后,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阙额,则收其廪给,以为民兵教阅之费。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宁,大观以来,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自唐朝废除征兵制,推行募兵制后,北宋后期实行保甲军训,实为部分恢复征兵制之举。然而史实证明,恢复征兵制的企图是不成功的。

  保甲法始终遭到士大夫的激烈反对,因为保甲法具备了一定的军国主义倾向,有向军功爵位制递进的可能。这将彻底摧毁士大夫阶层,对人民的生活和文化传统将造成极大的破坏性影响。

  实施的保马法

  保马制是让百姓几家合力为国家养马作军事用途,因为北宋缺乏牧区。保马法,王安石变法之一。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王安石

  王安石:北宋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字介甫,晚号半山。抚州临川人。仁宗庆历进士。嘉佑三年上万言书,提出变法主张,要求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推行富国强兵的政策,抑制官僚地主的兼并,强化统治力量,以防止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神宗熙宁二年任参知政事。次年任宰相,依靠神宗实行变法。并支持五取西河等州,改善对西夏作战的形势。因保守派反对,新法遭到阻碍。熙宁七年辞退。次年再相。九年再辞,还居江宁,封舒国公,改封荆,世称荆公。卒谥文。

  他强调“权时之变”,反对因循保守,是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他主张“绝求正所以经世务”,设置专局,使子与门人纂修各经新义,以为诵习的定本。《诗》、《书》、《周官》三经新义最为重要,《周官新义》尤能阐发新政理论。他的诗文颇有揭露时弊、反映社会矛盾之作,体现了他的政治主张和抱负。散文雄健峭拔,旧时被列为“唐宋八大家”之一。诗歌遒劲清新。词虽不多而风格高峻,《桂枝画·金陵怀古》颇有名。所著《字说》、《钟山目录》等,多已散佚。今存《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三经新义》中的《周官新义》残卷、《老子注》若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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