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英国议会制度-英国议会改革
2021-10-20 17:45:35

  英国议会,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又叫做威斯敏斯特议会,外文名叫做THE PARLIAMENT OF UNITED KINGDOM,制度是两院制,地址在英国伦敦威斯敏斯特宫。

  简介

  国会为两院制,英国议会由上院(HOUSE OF LORDS)(贵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1689年为限制英国王权,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对国王在经济、政治、宗教等事务中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确定议会拥有最高权力的基本原则,并对公民应有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权在英国建立起来。

  发展历程

  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

  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此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

  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1689年为限制英国王权,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

  2019年8月28日,英国女王正式通过首相鲍里斯·约翰逊的请求,议会自9月10日休会至10月14日。2019年9月2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议会休会的做法违法,原因是在英国脱离欧洲联盟前的关键时期“阻止议会履行职责”。2019年9月25日,英国议会复会。2019年10月14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主持英国议会大典并致辞。2019年10月22日,英国议会下院投票否决了首相约翰逊为推动“脱欧”协议尽快在英国议会通过而制定的立法时间表。2019年11月6日(当地时间)凌晨,英国议会宣布正式解散,为大选做好准备。

  2020年4月16日英国下议院宣布,英国议会将于4月21日恢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议员将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这是英国议会700多年历史上首次通过远程方式举行。

  历史沿革

  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中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Treaty of Union)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Parliament of Scotland)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在1800年所通过的《1800联合法案》(Acts of Union 1800)再将爱尔兰议会于1801年(Parliament of Ireland)合并,成立了英国议会。

  贤人会议

  英格兰议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贤人会议辅佐,贤人会议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长(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及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贤人会议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与国家内外的重大决策却只能通过寻求贤人会议的建议(以及后期的贤人会议同意)而制定。

  大会议与御前会议

  1066年威廉一世将其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领主、国王宫廷的高级官员与拥有国王土地的神职人员组成)或御前会议(Curia regis;由在宫廷的权贵与宫廷官员组成)寻求咨询。

  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议会自御前会议衍生而来。这种会议其后成为神职人员(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贵族(伯爵、男爵等)、与各郡代表的组合(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市(borough)代表)。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模范议会,被视为往后议会的经典范例。在会议中各自治市(包括市镇和城市)的代表首次获准参加议会;自此以后,每郡都会派两名骑士出席议会,而每自治市则派出两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市之代表。最初,自治市代表基本上是毫无权力可言的,相较之下,每郡在议会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在议会拥有议席与否,却全凭君主的爱憎喜恶,假若某自治市的代表议员显露出独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便很大机会被排除于议会之外。至于骑士的地位,则比自治市代表要好,不过由于议会初期实行一院制,所以他们的力量始终不及议会中的贵族与神职人员。

  议会之权威增长缓慢,随着君权之升降而起伏。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年-1327年),贵族拥有无上权威,君权受制,而各郡与各自治市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议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王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议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年-1377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议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神职人员及贵族组成)。议会权威持续增长,十五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下议院更具权势。

  15世纪晚期爆发的内战,世称蔷薇战争(因作战双方皆以蔷薇(不是玫瑰)为徽记而得名),贵族势力于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于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许多贵族之原有产业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之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主因而得以于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于十六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

  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系于17世纪中到达巅峰。君主与议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冲突最终于16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于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后,英格兰联邦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于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1649年3月19日,议会通过法令废止上议院。

  法令宣称:

  直到1660年的公约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开会且君主复辟后,上议院方再度集会。此后上议院又回复为议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

  大不列颠议会

  在18世纪议会最显著的改变,要算是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托利党首相腓特烈·诺斯因为未能带领大不列颠王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议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尽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

  上议院议事厅中的御座

  联合王国议会

  19世纪

  上议院于19世纪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钜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实际居住人口众多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议会代表。小自治市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获得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是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腐败选区,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

  1831年,当下议院通过《1832年改革法令》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时,遭上议院驳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时任首相的查尔斯·格雷于是议请英王另行册封约80名赞成改革的贵族以压倒上议院中反对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开始对此议留中不发,但上议院中的反对派已倍感威胁。反对改革的议员们因此于册封新贵族之前认输,在表决中弃权以任令法令通过。上议院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危机中受损,但并未彻底瓦解。然而上议院的权势在19世纪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下议院逐渐成为议会中较有影响力的一院。

  20世纪

  上议院的权力问题于1906年自由党政府再次上台后`,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再度成为焦点。加税法案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英王同意,而上议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议会法》(Parliament Act 1911)迅速获得通过,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案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令,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案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年。《1911年议会法令》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1949年,议会法经小幅增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案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

  1958年,上议院优势性的世袭状态受《1959年终身爵位法令》(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变。该法令授权在不设上限的情况下,册封终身贵族。1968年,哈罗德·威尔逊的工党政府企图改革上议院,提案允许世袭贵族保持上议院内之席位并参与辩论,但不具表决权。该计划于下议院受挫于相互结盟的传统保守党员(如卫生大臣埃诺奇·鲍威尔)与支持彻底废除上议院的工党党员们(如迈克尔·富特)。在富特夺得工党的领导权后,废除上议院纳入党章。然而在尼尔·基诺克(工党领袖)的领导下,代之以改革上议院。同时,策封世袭贵族也遭制止(王室成员除外),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党的撒切尔夫人主政时之三例。

  21世纪

  托尼·布莱尔领导的工党于1997年重新上台后,预示上议院即将改革。布莱尔政府提案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议席,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然而,有92名世袭贵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以作为妥协条件。有关改革后来随《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获通过而落实。

  然而,改革自此再无进展。韦瀚委员会(Wakeham Commission)提案,上议院内20%的成员由选举产生,但此计划广受批评。联席委员会(Joint Committee)于2001年创立以解决该项纷争,但未能就此达成结论,反而提出七种选项以供议会采用(全体指派、20%民选、40%民选、50%民选、60%民选、80%民选、以及全体民选)。在2003年2月一连串令人困惑的公投中,所有的选项全未通过,尽管80%民选、20%委任的选项距离门槛仅差3票。部分工党议会议员们则支持彻底废院,反对以上所有选项。一个议会次团另行提案,建议全院70%民选,其他名额大部分由委员会指挀,以传承技巧、知识、与经验。该案亦未能排上议程。于是新的贵族议员仅由院内指派而受册封。

  工党对上议院的改革仍未声明将会提出何种体制,其倾向于支持比利·布瑞格(Billy Bragg)的二次委选(Secondary Mandate)体制。下议院2007年3月7日以337比224票、113票的多数,支持未来所有上议院的席次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不得再采世袭或任命制;工党下议院领袖杰克·斯特劳表示,这是上议院改革历史性重要的一步。其中原本被看好80%上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其他20%仍由政府任命的方案,以305比267,仅38票的多数通过,不及要求所有上议院席次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的提案。杰克·斯特劳表示,有关上议院改革已讨论数十年,他说:“今天的表决是推动这项工作历史性重要一步,突破下议院的僵局,写下英国议会历史重要的一页”,“我很高兴各政党议员对此取得共识,并决定了推动的方向”。

  保守党主张8%民选的第二院,而自由民主党则吁求改组为全民直选的参议院,设立民选的议会第二院(类似于美国参议院),为2005年英国大选时的选战主轴。选后的女王致辞(Queen's Speech)宣告,政府于2005年至2006年度的立法会期中“将带动提案以持续改革上议院”。

  2010年英国大选后,保守党及自由民主党的联合政府再次提出改革上议院的议案,300席的上议院80%民选、20%委任,但受保守党的后座议员反对及工党拒绝支持而搁置。而选举制度的改革公投则于2011年被否决。

  上议院议事厅

  组成和权力

  三个部分组成了议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

  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

  典型的内阁制民主政体主要的制度特征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选举议会下议院议员,并由多数党组阁,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手中,故有虚位元首与副署制度,行政与立法则是成员混合却又互相对抗。故内阁制民主政体的运作可被视为一连串的授权关系(chains of 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托人-选民-逐步地将决策权威授予不同的机构。首先,由选民经选举授权予议员,由议员组成的议会再授权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内阁再授权予各部会,之后部会再授权予官僚体系执行政策(Strom et al., 2003)。

  更仔细来说,选民可被视为是所谓的委托人,而定期、公开、公平与竞争性的民主选举(election)则可被视为是一种授权的程序,而最后所选出的民选官员(elected officials),即是上述定义中,实践委托人(选民)期望或目标的代理人。在这种互动关系底下,对所有的委托人(选民)而言,要确保这些代理人(民选官员)不会背离选民的托付,甚至发生滥权谋利或怠忽职守的情形,就必须要配合某种奖惩的机制,来控制与防止代理人有关上述行为的发生。简言之,选民主要透过选票一方面授权给议会议员,另一方面也借此对其表现加以课责;相对而言,议会议员需对其权力来源的选民负责。

  组织架构

  上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主教(灵职人员)组成,现有781人,无任期限制。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

  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1999年,英国上议院改革取消世袭贵族上院资格,2006年首次通过选举产生上院议长,并废除大法官职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

  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下院

  诸多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认识到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们进入议会下院的期望日益热切。因此,议会下院逐步成为英国社会精英的主要活动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议会下院是英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集中体现。英国划分650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个席位。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初,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征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全院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职能

  立法职能

  现今的英国上议院并非毫无实权。上议院原由终生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议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议院之决议立即无效。上议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议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议院决议无效。所以上议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议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议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

  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准。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王所代表的主权,称为“王在议会”。前次君主否决议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

  司法职能

  上议院也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议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劾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托尼·布莱尔动议,没有通过。

  法理上,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议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议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议院人数众多,实务上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议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这些人等于是具有议会议员资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纪起,他们不参与上议院议案投票。也极少对政治议题发言。

  选举

  议员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

  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

  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

  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

  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

  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2010年,全国总共659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获得大选胜利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他们是职业议会人。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英国议会选举的实质

  英国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将选民的年龄由21岁降低到18岁。下院议员的选举主要根据该法进行。在英国,有几类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1999年又规定被排除出上议院的世袭贵族可以在大选中投票或参选,这是历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另外,很多人认为王室成员不准投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英国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员也可以投票,但是他们一般不会投票,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有悖于君主立宪制度。

  人民代表法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两种规定:基本资格条件是凡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公民,有选区的两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便可登记为该区的下院议员候选人;职业资格条件是上院议员、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的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为候选人。但担任有报酬的国家职务者辞去原来职务和贵族放弃爵位后,仍享有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是发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后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党候选人托尼·本世袭了上议院议员职位,又参与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并胜出,所以当局下令举行补选,但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议院议员补选中“获胜”。为此,英国选举法庭做出裁决,由补选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党候选人担任议员职务。这个案例的出现令英国在1963年修改有关法案,允许拥有世袭头衔的上议院议员放弃其头衔,以便能在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从1918年开始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按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约相当于4500英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

  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则。1872年颁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改进选民登记的机构,进一步简化、扩大公民权。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选举中的腐败行为,使选举制向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现行的计票制度:英国基本实行小选区制。如1992年的大选将全国分成642个选区,选举产生651个下院议员。全国划分为650个选区,每逢议会大选时,英国工党、保守党以及自由民主党三个主要政党便在650个选区逐个争夺每一个议席。与小选区制相匹配,英国实行的是相对多数代表制的计票制度。即在选举中,某个候选人虽未得到过半数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选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获得议席,而得票第二的政党没有任何议席。虽然说像绿党一样的较小的政党在全国的得票总数可以数以万计,但是却不足以赢得某一特定选区的议席。因此,这种计票制度不能如实地从议席中反映出政党斗争的力量对比,对于小党尤其不利。

  尽管英国议会选举实行的相对多数代表制在不少人眼里看起来不公平,但是,这种选举制度却在英国始终实施并有一批坚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认,相对多数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优点,比如说简单易行,能相对节省普选的时间和费用;议员和选区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议员更能在议院中代表其选区的利益发出声音;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议会之间会有更好的合作关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有利于政府高效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的相对多数选举制度注重的是稳定性和延续性。

  海曼女男爵当选上院议长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意味着拥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一职的终结。在英国历史上,大法官曾是英伦三岛上仅次于国王的职务。这个职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书记员,后来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于一身。在英国历史上,担任大法官这一职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贤人圣徒,也不乏奸诈之徒。但到了现代,大法官一职的重要性越来越弱,只是在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开会时担任主持人的工作,不过在名义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上议院的议长,另外还兼任内阁的法务大臣(因而也是执政党的要员,须与政府共同进退)。布莱尔上台之后,一直致力于宪政改革,大法官一职成为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海曼女男爵的当选,大法官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职位“寿终正寝”了。

  从宏观视野看,这次上议院议长产生方式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不过是英国议会从“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变迁规律的一个佐证而已。这种变迁,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英国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制约和平衡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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