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陪审制和合议制的区别-陪审制度
2021-10-15 09:33:56

  陪审制,指的是从一般的市民里边抽选几个陪审员,委派他们参与刑事诉讼或者是民事诉讼,他们独立于法官所作出的事物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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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

  构成

  陪审团分为两种:在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控诉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又称“起诉陪审团”);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中参与其过程的为小陪审团(petit jury,又称“审理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名称来自两者陪审员人数的多寡(传统上,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而小陪审团有12人)。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往往是指小陪审团(以下、除了历史部分外,仅就小陪审团为描述对象)。

  陪审员(如上所述,通常为12人,但具体详见各国制度部分),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选的,其在参加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后,在仅有陪审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评议并下达评判(→参见一般性陪审审理程序及各国制度部分)。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却不是所有成人皆有资格出任陪审员,例如警察、军人,教授,市(省)长,法学系的学生可能不符合或可获豁免出任陪审员。陪审员的选任需要遵从一定的选任程序。

  陪审团人数由当地法律规定,各地法律规定的人数不一。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有替补陪审员,和陪审员一同产生并旁听案件审理。如正式陪审员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补陪审员接替并投票表决。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审员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来的陪审团,重行选出新的陪审团,并且重新开始审讯程序。陪审员如无合理原因而缺席审讯是违法的,可被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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