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

晋律的特点-晋律是哪个朝代的
2021-10-11 10:09:01

  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

  简介

  《晋律》其实在司马炎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晋律》,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晋律》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晋律》又名《张杜律》,此后,律令界限清晰化,令不能再转化为律。

  概述

  《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魏元帝曹奂咸熙元年(公元264年),晋王司马昭“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晋书·刑法志》),与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典其事。律未修完,晋已代魏。直到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修律完成,泰始四年颁行天下,称为《泰始律》,即《晋律》。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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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充

  《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晋律》在体例的改进和条文的简明方面,都突破了秦汉以来的传统旧律,是我国古代法律编纂史上的一大进步,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具影响的一部法典,南朝宋、齐、梁均承用。

  特点

  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晋律》篇目较汉《九章律》增加了十一篇,而条目仅汉律的1/10。晋律的文字比较简约,律文只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较汉律的七百余万字是大为精简了。

  “纳礼入律”“礼律并重”

  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晋律有免官比三岁刑的规定。

  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从此以后,令便成为和律并立的法典。

  杜预在《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明确区分律(刑法制度)、令(规章制度)最早的定义,晋律的制定正是依据的这一原则,它使晋律较之汉魏旧律的界限更加分明、体系更加完备。并注意到犯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对加减刑、累犯加重和数罪并罚等制度也十分强调。

  晋又从令中选出品式章程,称为“故事”,归各主管官府执掌。《晋故事》实为律令以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晋还广泛行用“式”这种法规形式,主要是有关户调、占田、课田以及荫族、荫客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特别是对于刑法理论中某些概念的论述,如罪与非罪,这种罪和那种罪的区别界线,他都作了比较科学的划分,反映了某些事物的规律性。

  作用与地位

  《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

  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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